贵州新大地金属地面工程有限公司 |
贵州劳务派遣规范
详细信息
产品摘要
产品描述
【贵州劳务派遣规范】(一)劳务派遣效劳提供方增值税问题
依据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白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、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47号)一条规则:
普通征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效劳,能够依照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推开停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的有关规则,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,依照普通计税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;也能够选择差额征税,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依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百分之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。
小范围征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效劳,能够依照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推开停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的有关规则,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,依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百分之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;也能够选择差额征税,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依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百分之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。
选择差额征税的征税人,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.票,能够开具普通发.票。
(二)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,由劳务派遣单位享用相关优惠政策
依据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)一条规则:
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,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。劳务派遣单位可依照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92号)规则,享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。
相关产品
相关目录
x
立即登陆,赞它一下 |
暂不登录 |